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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重手術】健保署給付適應症修正對照表

舊規定

修正規定(自民國109501日起)

(1) 身體質量指數BMI ≧  40 kg/m2;BMI ≧ 35 kg/m2且合併有肥胖相關併發症 (糖尿病、高血壓、呼吸中止症候群等)。

(1) 身體質量指數BMI ≧ 37.5 kg/m2;BMI ≧ 32.5 kg/m2合併有高危險併發症,如 : 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其糖化血色素經內科治療後仍7.5%以上、高血壓、呼吸中止症候群等

(2) 經半年以上的內科減重治療失敗。

(3) 年齡在18~55歲間。

(4) 無內分泌系統異常或其它會造成肥胖的疾病。

(5) 無藥物濫用或精神疾病。

(6) 無重大器官功能異常並能接受外科手術風險

(2) 須減重門診滿半年(或門診相關佐證滿半年)經運動及飲食控制在半年以上。

(3) 年齡在20~65歲間。

(4) 無其它內分泌疾病引起之病態肥胖。

(5) 無酗酒、嗑藥及其它精神疾病。

(6) 精神狀態健全,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會診認定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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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5/3 上午 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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