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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1011207年度聯席會議決議

1、醫療法第 79 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接受試驗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不在此限」。
2、人體研究法第 12 條規定「研究對象除胎兒或屍體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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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5/9 上午 11: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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