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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病人檢體於病理檢驗後之剩餘組織蠟塊之歸屬與使用範圍(北市衛醫護字第10150829500號)

▪新案
▪張貼人:網站管理員  / ▪公告日期:2012-12-22

 有關病人檢體於病理檢驗後之剩餘組織蠟塊之歸屬與使用範圍(請點選連結 )_連結失效


其中

第14條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
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 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 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 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 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 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 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 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 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 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第 19 條
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之保存期限屆至後,應即銷毀。但經當事人同意,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應以書面同意使用範圍時,應再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完成告知、取得同意之程序。

三軍總醫院人體試驗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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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完整法條內容)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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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5/9 上午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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