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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本審議會審查
本審議會受理提出代為審查之機構申請,簽訂委託審查人體試驗/研究計畫。
 
委託審查程序
1.研究計畫審查及後續追蹤機制,均遵循本審議會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2.該機構應於簽訂議定書後指定一至二位聯絡人至本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辦公室接受送審流程訓練,訓練內容應先與本審議會協議,若該機構更換聯絡人也應即時以文件通知本審議會並接受送審流程訓練。
3.該機構計畫主持人送出計畫案件前應由該機構聯絡人先行檢查所送審資料是否完備,計畫主持人並於PTMS線上系統設定聯絡人為授權的使用者,負責後續計畫案件流程管控。
4.本審議會於該機構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追蹤審查,並得依研究計畫之特性與不良反應發生狀況,增訂追蹤審查期間;並得視研究計畫需要,實地訪視該計畫執行地點,訪視期間相關費用(如交通費、出席費、餐費等)由該機構支付。 
 
相關諮詢請電:人體試驗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莊先生 TEL:02-8792-3311*1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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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5/9 下午 1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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