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3.1 計畫書送審管理
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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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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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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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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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送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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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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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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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送審的項目
初審案
變更案或其他核備事項
持續審查
結案/終止/撤案審查
其他事項(含暫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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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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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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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送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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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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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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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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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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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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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電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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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行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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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行政管理中心人員確認送審文件之簽名、日期及份數。
5.2.2 行政管理中心人員於送審資料表(附件2,AF02-03.1/04.1)檢核並勾選確認所檢附之資料。採用線上申請案件則依線上系統核對申請資料。
5.2.3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初次送件,行政管理中心檢核送審文件,若送審文件未齊全,全數退回計畫主持人。待計畫主持人繳齊所有文件後,行政管理中心檢核確認並於送審資料表(附件2,AF02-03.1/04.1)人體試驗審議會完成檢核日期欄位上蓋完成檢核章、收件日期章。
5.2.4 依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公告,計畫主持人應依下列原則準備相關資料送審:
l 人體試驗計畫審查申請書。
l 註明版本、日期之試驗計畫書及相關之文獻與附件。
l 計畫書摘要、概要或試驗計畫流程圖。
l 個案報告表、日誌卡與其他供受試者使用之問卷。
l 若試驗涉及試驗中之產品,應提供所有該試驗中產品安全性、藥理、製藥、毒理學之數據摘要,及該試驗中產品最新臨床試驗摘要(如最新版之試驗主持人資料或手冊、已發表之數據或該產品特性之摘要)。
l 計畫主持人之最新履歷。
l 招募可能成為受試者之方法。
l 取得並記錄受試者同意之流程敘述。
l 提供予潛在受試者之書面與其他形式之資訊。需註明版本及日期,並以潛在受試者能理解之語文為之;必要時,得以他種語文為之。
l 以潛在受試者能理解之語文所書寫之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版本及日期;必要時,得以他種語文為之。
l 對於受試者各種補償之聲明,包括費用支出及醫療照顧。
l 相關損害賠償及保險之說明。
l 同意遵守赫爾辛基宣言及相關醫療法規之聲明。
l 相關倫理問題之敘述。
l 曾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人體試驗審議會提出相同計畫,其審查單位對該計畫所做之重要決定。如為不核准或要求修改試驗計畫書之決定,應檢附不核准之理由或要求修改之內容。
5.2.5 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公告,計畫主持人應擬訂計畫送審,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l 主題。
l 目的。
l 方法:
- 接受人體試驗者(以下稱受試者)之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
- 實施方式。
- 人體試驗期間及預計進度。
- 治療效果之評估及統計方法。
- 受試者之追蹤及必要之復健計畫。
l 受試者同意書內容。
l 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資料。
l 有關之國內、外已發表之文獻報告。
l 其他國家已核准施行者,其證明文件。
l 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包括必須進口之藥品或儀器名稱、數量。
l 預期效果及效益。
l 可能引起之損害及其救濟措施。
l 研究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l 揭露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
5.1 完成送審流程
5.3.1 行政管理中心人員確認資料的完整,若有遺漏,通知文件遺漏的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補齊相關項目及遺漏文件。
5.3.2 行政管理中心確認送審文件完整後,於送審資料表(附件2,AF02-03.1/04.1)上蓋收件章與完成檢核日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