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案報告之研究」衛福部於101年7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98號公告為得簡易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尚無個案人數之限制,惟仍須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依案件之實際內容進行判定及審查。
2.本審議會依照人體研究法規定制定個案報告研究之計畫書與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範本,若申請計畫屬於個案報告(Case Report)、病例分析(Case analysis/Series)研究,請參考此範本撰寫研究案。
【個案報告研究審查原則】
1、110年開始,個案報告研究審查原則,同意研究人員得送審本會前得先取病人簽署「個案報告研究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簽署時間與送審時間無限定)。
2、研究人員應先擬定計畫名稱,將相關研究者資訊(解說同意書人及個案發表應有醫療團隊成員)、疾病名稱、研究資料保存期限填入「個案報告研究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提供病人簽署姓名與日期(親簽)、計畫主持人簽署姓名與日期(親簽)。(若後續送審時計畫名稱或相關資訊與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不相符時,行政檢核時將請您做修正,修正後請重新取得病人簽署同意)。
3、簽署「個案報告研究病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時需同時簽署2份,病人1份留存、計畫主持人1份留存,送審計畫時將計畫主持人所留存之同意書上傳至PTMS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