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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20年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上路與推動,保障末期病人在末期階段時,得以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去選擇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CPR)等的權利,隨著安寧的概念持續普及,我們逐漸了解自己末期時,可以擁有自主選擇「拒絕維生醫療」的權利。如今,隨著安寧善終概念深植國人內心,我們是否可以思考,在其他疾病情況下,自己是否也能擁有同樣的醫療自主選擇權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讓我們可以事先決定,當未來病況經醫師確診後,處於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是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屆時可以按照我們先前的書面文件(預立醫療決定書),去表達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給自己一個自然善終的機會,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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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4/27 下午 12: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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