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113年3月份遺失物公告
刊登日:2024/4/1內容
本院遺失物招領公告期限:
1. 遺失物公告期限為自公告日起算1個月,若經公告期滿無人領回,造冊(含遺失物)送交文德派出所。
2. 民眾領取遺失物時,應與民眾確認遺失物特徵及核對細節。
3. 民眾領取遺失物於簽收單登記姓名及聯絡電話。
4. 如無法於公告期限至本院領取,請先致電保留物品並告知可領取時間。
遺失物招領處:安管室(3樓中央走道)
連絡電話:(02)87923311分機10687
聯絡時間:週一~週日全天24小時
承辦人
張議方
連絡電話
1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