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簡易審查:依據衛福部「倫理審查委員會得簡易程序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衛署醫字第1010265098 號,2012.07.05公告),對於符合簡易審查條件之計畫案,委員審審查通過後將核發人體試驗計畫同意函,並提報審議會會議核備。
請參閱本會網站--審議會概況—標準作業程序。
(2)簡易審查範圍檢核表PI如果認為計畫案符合本院人體試驗審議會規定之「簡易審範圍檢核表」範圍者,自行勾選之表格。但最後裁定權為三軍總醫院人體試驗審議會。

行政審查查檢表:供送案人員了解行政人員檢核項目之查檢標準說明。

請參閱本會網站--表單下載新案。


語音服務
瀏覽人次:3124
更新時間:2024/5/9 下午 02:06:18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