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會110 年第一次聯席會議決議(110/11/26) 關於計畫送審「變更案」申請執行期限展延,審查共識原則如下: (一)變更案申請展延執行期限,原則以每次展延一年,最多展延三次。 (二)若計畫執行期間(期限)未收案,原則上不得展延,如有特殊原因須敘明理由及精進作為,經審議會審查決議。 (三)將通知已核准展延四年以上的計畫案件,告知本次審查共識內容,於繳交持續審查報告時,會視收案情況,最多展延執行期限一年,並調整該計畫核定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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