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標題:【三軍總醫院 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規範】
內容


【三軍總醫院 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規範】

  • 目的:為確保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末期病人,採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至分配移植前之各項作業順利執行,訂定本工作流程。
  • 器官捐贈者捐贈器官,符合下列條件: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並出具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或第三項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意願書或同意書。

  1.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移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所定死後器官捐贈同意書。

  • 工作團隊:由三軍總醫院依院內規範及配置,聘用合適人員擔任,如相關單醫護團隊、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社會工作師等。
  • 適用範圍:捐贈者或其家屬同意撤除維生醫療起至器官分配摘取後。
  • 工作職責:
    • 三軍總醫院醫療團隊(撤除衛生醫療、器官捐贈及器官移植)
  1. 與病人或家屬會談及說明器官捐贈相關作業並確認意願。
  2. 評估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是否符合器官捐贈條件。
  3. 撤除維生醫療相關作業。
  4. 啟動及終止器捐流程機制。
  5. 確認捐贈者檢驗結果符合移植條件。
  6. 維持捐贈者生命狀態及器官功能。
  7. 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手術作業。
  8. 捐贈者遺體護理及外觀回復。
    •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
  1. 協助與病人或家屬會談及說明器官捐贈相關作業。
  2. 協助啟動器捐流程機制。
  3. 協助醫療團隊照顧維持捐贈者器官功能。
  4. 核對捐贈者檢驗結果,至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完成「捐贈者表格」資料,並執行複核作業。
  5. 產生配對名單,據此通知受贈醫院,並協調器官摘取、運送等事宜。
  6. 協助評估捐贈者狀況,若醫療團隊認定有不適合之情形,終止捐贈流程。
  7. 聯繫太平間、往生室工作人員,辦理捐贈者遺體保存等相關事宜。
    • 社會工作師
  1. 陪伴並提供捐贈者或家屬適切的關懷與情緒輔導
  2. 協助與院方溝通及聯繫捐贈前後相關事宜。
  3. 簽請捐贈者喪葬補助費用(包括本院及衛生署補助)及追蹤他院補助進度。
  • 作業程序:
    • 臨床醫療人員發現「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末期病人符合潛在器官捐贈條件,通報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
    •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依據相關標準,評估潛在個案捐贈適宜性;若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暫停捐贈作業。
    • 醫療團隊啟動「生命末期病人臨終意願徵詢」流程,包含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若末期病人或家屬選擇撤除後做器官捐贈,醫療團隊應完整說明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之作業流程,並取得器官捐贈同意書。
    • 醫療團隊應告知病人家屬撤除維生醫療至心臟停止之前,為了減少病人不適及維持捐贈器官,可能給予必要之醫療處置,包括鎮靜、止痛藥物、抗凝血劑等。
    • 取得器官捐贈同意書後:
      1.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將捐贈者疾病史、相關血液生化檢查結果,包含:血型、anti-HIV、HBsAg、anti-HBs、anti-HBc、anti-HCV、VDRL(RPR)、anti-HTLVⅠ+Ⅱ等「捐贈者表格」必填資料,登錄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並由另一位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或醫療團隊人員(具登錄系統捐贈者資料登錄權限者)完成資料檢核作業。
      2. 上述檢驗結果必填欄位資料,傳送至登錄中心備查。
      3. 如遇anti-HIV檢驗為陽性時,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應立即通知負責該捐贈案之主治醫師暫停,醫師應請檢驗部門重新以西方墨點方式檢測,若確認仍為陽性,終止捐贈作業。
      4.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應隨時與負責該捐贈案之醫師聯繫,持續評估確認是否適合捐贈。
      5.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完成上述作業後,至登錄系統執行各器官配對名單,據此通知順位醫院及醫師,並確認接受意願(請依據「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等候者、受贈者及配對結果作業須知」作業)。
      6. 接受器官者若為外院,應告知該案為「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並提供檢驗結果必填欄位資料予受贈醫院確認;受贈醫院若需影像學報告以輔助評估,得請求上傳相關檔案至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
    • 醫療團隊安排「生命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準備事項」。
    • 醫療團隊撤除生命末期病人維生系統:
      1. 若各項條件允許,於手術室中進行。
      2. 使用抗凝血劑,避免休克時導致器官血栓形成。
      3. 移植醫師不得參與撤除維生醫療之過程。
    • 醫療團隊觀察捐贈者的收縮動脈壓(Systolic blood pressure)≦50mmHg,並紀錄出現時間,此時器官開始進入溫缺血時間:
  1. 若溫缺血時超過120分鐘,病人應被視為不適合捐贈。
  2. 若病人或其家屬同意捐贈組織,應續執行組織摘取作業。
    • 待病人自然心跳停止(觀察心電圖及動脈血流)開始,應有5分鐘等候觀察期,在此觀察期間,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待由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並留存相關紀錄文件:
  1. 撤除維生醫療時間
  2. 溫缺血(SBP≦50mmHg)開始時間
  3. 血氧濃度(SpO2≦50%)開始時間
  4. 體循環停止時間
  5. 宣判死亡時間
    • 「等候5分鐘」期間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
    • 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會課時間,提供家屬與捐贈者短暫告別時間。
    • 移植醫療團隊使用低溫設備與灌流系統,此時器官開始進入冷的缺血時間(cold ischemic time)。
    • 醫療團隊進行器官摘取手術,手術前應執行TIME OUT,依據器官摘取術前安全檢查相關資料表格內容,由器官摘取醫師做術前再確認。
    • 捐贈者進行手術時:
      1. 社會工作師協助陪伴家屬,並提供適切的服務與關懷。
      2. 醫療團隊應於摘取手術後,進行捐贈者傷口縫合,應以皮下縫合為原則,盡其所能維護美觀,並於離開手術室前,確認完成遺體護理作業。
      3.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或社會工作師陪同各移植醫院器官摘取團隊,於到達時或離開手術室前,向家屬致意(包含自我介紹及致謝)。
    • 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或社會工作師聯絡太平間接送遺體或送至往生室等事宜,離開手術室時,由手術室內最高職位者率領勸募醫院醫療團隊向捐贈者及家屬致意。

 

  • 執行時確認項目:
    •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
    • 潛在捐贈者於醫療進程中若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器,不應僅為「維持其器官功能」而另行裝置。
    • 本院之器官捐贈移植協調師,應將捐贈者疾病史、相關血液生化檢查結果,傳送至登錄中心及受贈醫院,檢驗結果務必包含以下八項:血型、anti-HIV、HBsAg、anti-HBs、anti-HBc、anti-HCV、VDRL(RPR)、anti-HTLVⅠ+Ⅱ。
    • 移植醫師不得參與捐贈者撤除維生醫療之過程。
    • 捐贈者撤除維生醫療,且心臟停止後(心電圖、動脈壓靜止)應等候5分鐘,待由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該期間不得執行其他醫療行為。
    • 醫療團隊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手術,手術前應執行TIME OUT,依據器官摘取術前安全檢查相關資料表格內容,由器官摘取醫師做術前再確認至少以下四項:捐贈者基本資料、捐贈者血型、摘取器官部位、血液生化檢查結果
    • 醫療團隊應於摘取手術後,於離開手術室前,確認回復捐贈者外觀,並完成遺體護理作業,重點如下:捐贈者傷口關閉、摘取部位放置填充物、捐贈者身體清潔及完成更衣作業。


語音服務
瀏覽人次:17
更新時間:2024/4/29 下午 15:53:00

收起